前言:妓女也算是一種職業,有人說妓女是歷史上的第二個職業。那有職業必有交易,一方買、一方賣,那妓女所賣的就是現代所稱的性服務。

 

妓女的歷史淵源悠久,存在於各個國家,不限於進步或退步的國家,只要有男人的地方就會有娼妓行業的存在。

 

娼妓是順應男人的需求而生,順著歷史的發展而大放異彩,也隨著人權等思想的進步而地下化。

 

如果以二十世紀來說明,中國上海地區在1930年時經政府計算,每13名婦女就有一名是妓女[1],這是最高峰。但也自這時候,報章上出現廢娼等言論,而開始禁娼。

 

在華人社會中,廢娼運動始自新文化運動初期,1918年在上海的大陸報發表了一篇痛陳娼妓性病傳染情形和主張關閉妓院的文章,引起社會迴響[2],自中國到台灣開始了禁娼行動,到了1948年,各國在聯合國簽定 禁止人口販賣、剝削他人賣淫條約,娼妓行業已徹底變為下等行業。

 

國民政府來台後,公娼至今尚未完全廢除,除了北市的民國87年廢除公娼事件外。如果以當年的陳水扁市長風行雷厲執行效果,還有各婦女團體等的支持,為何還那麼多人要做妓女?

 

 

 

正文:

 

1. 在民國8696日,台北市政府廢止 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這是台灣第一次由政府部門廢除公娼的事件。

 

而陳水扁禁台北公娼時,曾表示,自1949年聯合國通過禁止人口販賣、剝削他人賣淫 公約後,許多先進國家都簽署了公約,因此在整個時代的變遷下,包括美、日、英和歐洲先進國家等都廢除了公娼制度。全世界目前只剩不到20國家還存在著公娼。

 

因此廢除娼妓是進步的象徵,才是法治國家的應有行為。

目前警政署公佈台灣剩九縣市還有公娼數目119人,其中台中市公娼館最多有六家,但公娼人數僅九人; 其次是宜蘭縣有五家公娼館,人數最多達二八人。其他各縣市公娼情形,高雄市一家有九人;台南市三家、二三人;桃園縣三家、二人;南投縣一家、兩人;台中縣兩家共一人;台東縣一家、六人;離島的澎湖一家、一人。

現警政署方針為不再增加公娼人數,並盡量指引現職公娼轉行。

 

2.台北禁娼理由獲得許多婦女團體和女性主義者的共鳴。

 

認為出賣肉體的行為是不尊重人權的一種行為,尤其是女權主義和男女平權的思想興起的現代,一貫的思考是女人需要出賣肉體是經過強迫,並且經過壓榨和不自由的暴力待遇。

 

在此,大眾觀念性交易和道德是有所牴觸的,這涉及了長久以來的貞操觀念,在社會的變遷下,此觀念已經因人而異,甚至出現了兩代年齡間迥然不同的觀點,所以不予討論。

 

性交易是浮不上檯面的行為,因為法律的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連續行為加重罰)

 

因此妓女業和黑道份子兩者間加上了等號,而衍伸出來的問題包括暴力、敲詐和毒品等問題,不斷的觸犯了法律,這也是負面形象的來源之一。

 

負面來源另一大要點,就是性病問題,包括梅毒、花柳、淋病和愛滋等等,因為在交易上技術性的問題,而這些病症是特別容易流傳,並且不僅嫖客得病而已,還會禍及家人,擴大感染圈,這是最令人詬病的一點。

 

 

3.雖然娼妓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但事實上,每個人都了解娼妓與社會的關係是寄生性的。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規定,是罰娼不罰嫖,雖然對於嫖妓這種事認為有傷社會風俗,但只針對出賣肉體行為的人進行處罰,對於花錢的人卻不與處分,背後是有其歷史因素。

 

台灣經過日據時代,日本的文化家日後,那時娼妓稱之為藝妓,以其賣唱為主要賣點(台灣藝妲風華),而台灣光復後,因政局不穩定狀況,收歸政權緩慢的進展下讓風月場所一時間為之發達。因此在民國40年制定台灣省各縣市特種酒家管理辦法 ,而後民國45年更改為 台灣省管理妓女辦法,直到民國59年再度變更為 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由以上三個時間所制定的法令來看,對於妓女都是處於管理的做法,沒有對這個行業有禁止的意味,尤其是直到縣今依然沒有針對嫖妓的人的相關法令。最多只有所稱的半套交易下才有的罰款。根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8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雖然社會輿論對於有買才有賣的論點,對於既然要罰就連嫖客也一起罰相當堅決,但由於立法的委員,大多是男性,因此對此法的定立是遙遙無期的。

 

這都顯示了,事實上大多數人心知肚明,對於性服務的行業是禁止不了的,更何況男人都能了解,這種生理解決的方式對男性而言是多麼的重要。

 

4. 在台灣,雖然經濟與早期社會比起來已經有所成長,等於工作機會到處都有,差別僅在於薪資的多寡和職業性質的優劣。因此社會風氣的逐漸轉變下,追求流行的風潮和享受生活的意識,造成了只要有錢賺的行業,都有人民去就業,台灣在這種風氣的成長中,導致了越來越多人從事性交易的職業,並且從事者年齡層持續下調的情況。

 

從娼竂到特種行業,酒店到援助交際,年紀從未滿1850歲都有,可見得此種行業的收入和廣泛是多麼龐大。針對此種年齡層分化的情況,反而法令比較有所表示,刑法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的普及教育和經濟都在程度以上,但對於一些教育水準只到高職或國中畢業的女性而言,競爭力已比大多數人弱,不僅是家庭條件因素,和個人的升學能力也是有關係的。在此種情況下,僅要求對方從事低收入工作只求三餐溫飽,豈不公平。

 

5. 性病的威脅是從事此種行業的隱憂之一,此種憂慮從數百年前就一直存在至今,包括早期的花柳到今日的愛滋病,其中愛滋病潛伏期長且目前無法根治。但疾病豈無法避免?

 

保險套從西元約1930年開始大量製造,從西方普及化到東方,在於避免疾病的成效是連台灣衛生署都掛保證的。

 

 

結論

 

在女性主權主義下,女性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女性不是受害者,有在社會上獨立生存的能力。如果將妓女除罪化後,或許是女性主義的最佳體現。

 

不管男人或女人都有所謂性的需求。但現實的生活中,男人對於性衝動的比例較高,相對於女性而言,男人的忍耐性也是比較低的。更何況,女性找尋生理發洩對象遠比男性來的容易。

 

娼妓是針對男性而出現的產業一點都不為過。但要了解,供應和需求皆是一體兩面,互有需要,沒有道理為了道德原因而封殺了某些人的生存機會。2006年,8月,一名被廢的公娼官姐,投海自殺,其原因追根究底還是因為經濟問題。

 

一直封殺妓女的情況只不過浪費社會成本,更讓人緊張的是台幣外流的情況,保守估計下,台灣大陸女性賣淫的人數最少一萬人,如果每人一節為新台幣1000,妓女抽七成,一年台灣人花費在大陸妓女身上約一百億。可怕的台幣外流情況。

 

況且在台灣由司法人員包娼的案件是層出不窮的,但不如立法規範,給予生存空間和機會。

 

 

 

參考書目

1.      《臺灣藝妲風華》 邱旭伶著 臺北市/玉山社出版/1999[88]/臺北縣中和市/吳氏圖書總經銷

2.      《妓女史》 徐君,楊海著 臺北市/華成圖書出版/2004[93]/臺中市/知己圖書總經銷

3.      《危險的逸樂/二十世紀上海的娼妓與現代性》 賀蕭(Gail Hershatter)/韓敏中, 盛寧譯 臺北市/時英出版社/94[2005]

4.      《娼妓史》 王書奴著 台北縣永和市/代表作國際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95]

5.      《公娼與妓權運動》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2000

6.      http://www.moi.gov.tw/home/home.asp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1] 危險的逸樂。P.61

[2] 妓女史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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