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妓女也算是一種職業,有人說妓女是歷史上的第二個職業。那有職業必有交易,一方買、一方賣,那妓女所賣的就是現代所稱的性服務。
妓女的歷史淵源悠久,存在於各個國家,不限於進步或退步的國家,只要有男人的地方就會有娼妓行業的存在。
娼妓是順應男人的需求而生,順著歷史的發展而大放異彩,也隨著人權等思想的進步而地下化。
如果以二十世紀來說明,中國上海地區在1930年時經政府計算,每13名婦女就有一名是妓女[1],這是最高峰。但也自這時候,報章上出現廢娼等言論,而開始禁娼。
在華人社會中,廢娼運動始自新文化運動初期,1918年在上海的”大陸報”發表了一篇痛陳娼妓性病傳染情形和主張關閉妓院的文章,引起社會迴響[2],自中國到台灣開始了禁娼行動,到了1948年,各國在聯合國簽定 ”禁止人口販賣、剝削他人賣淫” 條約,娼妓行業已徹底變為下等行業。
國民政府來台後,公娼至今尚未完全廢除,除了北市的民國87年廢除公娼事件外。如果以當年的陳水扁市長風行雷厲執行效果,還有各婦女團體等的支持,為何還那麼多人要做妓女?
正文:
1. 在民國86年9月6日,台北市政府廢止 “ 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這是台灣第一次由政府部門廢除公娼的事件。
而陳水扁禁台北公娼時,曾表示,自1949年聯合國通過” 禁止人口販賣、剝削他人賣淫 ”公約後,許多先進國家都簽署了公約,因此在整個時代的變遷下,包括美、日、英和歐洲先進國家等都廢除了公娼制度。全世界目前只剩不到20國家還存在著公娼。
因此廢除娼妓是進步的象徵,才是法治國家的應有行為。
目前警政署公佈台灣剩九縣市還有公娼數目119人,其中台中市公娼館最多有六家,但公娼人數僅九人; 其次是宜蘭縣有五家公娼館,人數最多達二八人。其他各縣市公娼情形,高雄市一家有九人;台南市三家、二三人;桃園縣三家、二人;南投縣一家、兩人;台中縣兩家共一人;台東縣一家、六人;離島的澎湖一家、一人。
現警政署方針為不再增加公娼人數,並盡量指引現職公娼轉行。
2.台北禁娼理由獲得許多婦女團體和女性主義者的共鳴。
認為出賣肉體的行為是不尊重人權的一種行為,尤其是女權主義和男女平權的思想興起的現代,一貫的思考是女人需要出賣肉體是經過強迫,並且經過壓榨和不自由的暴力待遇。
在此,大眾觀念性交易和道德是有所牴觸的,這涉及了長久以來的貞操觀念,在社會的變遷下,此觀念已經因人而異,甚至出現了兩代年齡間迥然不同的觀點,所以不予討論。
性交易是浮不上檯面的行為,因為法律的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連續行為加重罰)”。
因此妓女業和黑道份子兩者間加上了等號,而衍伸出來的問題包括暴力、敲詐和毒品等問題,不斷的觸犯了法律,這也是負面形象的來源之一。
負面來源另一大要點,就是性病問題,包括梅毒、花柳、淋病和愛滋等等,因為在交易上技術性的問題,而這些病症是特別容易流傳,並且不僅嫖客得病而已,還會禍及家人,擴大感染圈,這是最令人詬病的一點。
3.雖然娼妓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但事實上,每個人都了解娼妓與社會的關係是寄生性的。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規定,是罰娼不罰嫖,雖然對於嫖妓這種事認為有傷社會風俗,但只針對出賣肉體行為的人進行處罰,對於花錢的人卻不與處分,背後是有其歷史因素。
台灣經過日據時代,日本的文化家日後,那時娼妓稱之為藝妓,以其賣唱為主要賣點(台灣藝妲風華),而台灣光復後,因政局不穩定狀況,收歸政權緩慢的進展下讓風月場所一時間為之發達。因此在民國40年制定”台灣省各縣市特種酒家管理辦法 ,而後民國45年更改為 “台灣省管理妓女辦法”,直到民國59年再度變更為 ”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由以上三個時間所制定的法令來看,對於妓女都是處於管理的做法,沒有對這個行業有禁止的意味,尤其是直到縣今依然沒有針對嫖妓的人的相關法令。最多只有所稱的半套交易下才有的罰款。根據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雖然社會輿論對於有買才有賣的論點,對於既然要罰就連嫖客也一起罰相當堅決,但由於立法的委員,大多是男性,因此對此法的定立是遙遙無期的。
這都顯示了,事實上大多數人心知肚明,對於性服務的行業是禁止不了的,更何況男人都能了解,這種生理解決的方式對男性而言是多麼的重要。
4. 在台灣,雖然經濟與早期社會比起來已經有所成長,等於工作機會到處都有,差別僅在於薪資的多寡和職業性質的優劣。因此社會風氣的逐漸轉變下,追求流行的風潮和享受生活的意識,造成了只要有錢賺的行業,都有人民去就業,台灣在這種風氣的成長中,導致了越來越多人從事性交易的職業,並且從事者年齡層持續下調的情況。
從娼竂到特種行業,酒店到援助交際,年紀從未滿18到50歲都有,可見得此種行業的收入和廣泛是多麼龐大。針對此種年齡層分化的情況,反而法令比較有所表示,刑法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的普及教育和經濟都在程度以上,但對於一些教育水準只到高職或國中畢業的女性而言,競爭力已比大多數人弱,不僅是家庭條件因素,和個人的升學能力也是有關係的。在此種情況下,僅要求對方從事低收入工作只求三餐溫飽,豈不公平。
5. 性病的威脅是從事此種行業的隱憂之一,此種憂慮從數百年前就一直存在至今,包括早期的花柳到今日的愛滋病,其中愛滋病潛伏期長且目前無法根治。但疾病豈無法避免?
保險套從西元約1930年開始大量製造,從西方普及化到東方,在於避免疾病的成效是連台灣衛生署都掛保證的。
結論
在女性主權主義下,女性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女性不是受害者,有在社會上獨立生存的能力。如果將妓女除罪化後,或許是女性主義的最佳體現。
不管男人或女人都有所謂性的需求。但現實的生活中,男人對於性衝動的比例較高,相對於女性而言,男人的忍耐性也是比較低的。更何況,女性找尋生理發洩對象遠比男性來的容易。
娼妓是針對男性而出現的產業一點都不為過。但要了解,供應和需求皆是一體兩面,互有需要,沒有道理為了道德原因而封殺了某些人的生存機會。2006年,8月,一名被廢的公娼官姐,投海自殺,其原因追根究底還是因為經濟問題。
一直封殺妓女的情況只不過浪費社會成本,更讓人緊張的是台幣外流的情況,保守估計下,台灣大陸女性賣淫的人數最少一萬人,如果每人一節為新台幣1000,妓女抽七成,一年台灣人花費在大陸妓女身上約一百億。可怕的台幣外流情況。
況且在台灣由司法人員包娼的案件是層出不窮的,但不如立法規範,給予生存空間和機會。
參考書目
1. 《臺灣藝妲風華》 邱旭伶著 臺北市/玉山社出版/1999[民88]/臺北縣中和市/吳氏圖書總經銷
2. 《妓女史》 徐君,楊海著 臺北市/華成圖書出版/2004[民93]/臺中市/知己圖書總經銷
3. 《危險的逸樂/二十世紀上海的娼妓與現代性》 賀蕭(Gail Hershatter)著/韓敏中, 盛寧譯 臺北市/時英出版社/民94[2005]
4. 《娼妓史》 王書奴著 台北縣永和市/代表作國際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民95]
5. 《公娼與妓權運動》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2000
6. http://www.moi.gov.tw/home/home.asp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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